您好,我家的房子去年10月20日租出去的。按季度付房租,一个季度5400。正常来说应该是13号付房租。一月份的时候,一直到27号才付上房租。4月13号仍然没有按时付房租,而且拖到16号付了3900,后来又付了1000,但是至今还有500没有付。租赁合同中有一项条款大概是拖付房租一个月,房东可以收回房子,不算违约。但是没说是全额,还是部分。 我想咨询的是,第一:如果到5月13号,剩下的500元钱还没有付给我,我能否收回房子。是否违约? 第二:租赁合同中说,如果承租方拖欠房租,属于违约。那么我可不可以扣他的押金?1800元,我能全额扣,还是扣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