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事在工作中发病,送医院后4天死亡,请问单位应如何进行补偿?谢谢答复!
按在职职工因病死亡标准处理!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 一 、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 〓〓倪律师提醒〓〓以上意见供参考。如对解决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2011-04-26 07:02:04
根据上海市相关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统筹支付。 另外,对于工伤1-4级职工,后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011-04-26 16: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