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二、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