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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受理出入境业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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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县局受理出入境业务范围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人员,提交的以下出入(境)证件申请:

1、首次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2、换发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本市签发的护照有效期不满六个月(含六个月);或者有效期超过六个月,但签证页已满,需要换发新护照的。

3、需在有效护照上加注曾持照信息。

4、申请办理港澳旅游签注(包括港澳团队旅游“L”签注和个人旅游“G”签注):

(1)首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2)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3)持外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已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过签注,需再次办理旅游签注手续的;

(4)换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5)确有需要申请人可在指定分局申请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

注:受理短期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再次申请加急手续的分局有:东城(金宝街受理点、幸福大街受理点)、西城(新壁街受理点、梁家园胡同受理点)、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昌平、顺义,其他分局暂不受理此项业务;

暂不能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5、申请办理赴台旅游签注:

(1)首次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的;

(2)已持有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旅游签注的;

(3)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以上申请,须经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在分县局接待大厅(室)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统一集中受理业务范围

1、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军人、武警;军队离退休人员(未移交地方的);

2、外省市公安机关、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普通护照换发申请;

3、本市居民持外地签发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首次申请赴港澳签注;

4、护照丢失、损毁需要补发新护照,以及项目变更加注申请;

5、申请赴港澳探亲、商务、逗留、其他签注;

6、申请赴港澳台定居;

7、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赴台签注(赴台旅游除外);

8、赴台旅游团领队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

9、台湾居民换、补发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0、港澳台侨人员办理的各类签注和出入境手续;

11、申请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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