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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管理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阅读:2684

公安机关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典当业进行管理。

申请经营典当业,应持有关材料到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批。通过审批后,由公安分县局代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办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统一由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及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填写统一表格);

九、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十、房屋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建筑设施竣工证明;

十一、填写公安机关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登记表》;

公安分、县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由分县局将申报材料及初步审核意见报送治安管理总队。治安管理总队接到报送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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