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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追诉标准

刑事诉讼 - 追诉 阅读:4262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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