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常识

司法鉴定人的变更(河南省)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人 阅读:3569

(一)设定依据

1、《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1、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应当根据其人事管理形式的不同履行相应的手续;

2、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应当具备拟变更的执业类别的资格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同意转出的书面意见;

(3)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如:行业转所注册证明、拟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的聘用合同、人才代理合同、退休证明及事业单位工作调动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司法鉴定人变更申请表;

(2)司法鉴定人现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书面意见;

(3)关变更执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程序

1、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接收申请材料;

2、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3、省司法厅法制仲裁与司法鉴定处审查、作出决定、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作出相应变更;

4、行政事务受理厅将决定送达申请人或省辖市司法局。

(五)办理时限受理后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0日;决定作出后10日内变更证照。

相关常识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