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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仲裁委员会的首席仲裁员怎么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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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在上述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分别从仲裁员名册中推荐一至七名候选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部分仲裁员,供双方当事人推荐候选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依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1、双方当事人共同推荐一名仲裁员的,该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双方当事人共同推荐二名以上(含二名)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3、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推荐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当事人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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