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