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