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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公证书

2025-12-25 阅读:1323


  
  

(  )××字第××号
  

  根据××省××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原住××省××市××路××号(或现住在××国)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曾用名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在境外。
  2、如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的确切时间,可不写“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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