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刑不捕( )××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 年 月 日以( )×公捕字第××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涉嫌盗窃犯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 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年 月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