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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准许或驳回催告申请用)

2025-12-25 阅读:1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准许或驳回催告申请用)

                    
(××××)×海法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称:……(写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了……(写明申请所附的文件名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对“××”轮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
  (不符合催告条件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写为:“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对“××”轮船舶优先权不予催告。”)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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