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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

2025-12-25 阅读:169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

                      
(××××)×法限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不服××海事法院(××××)×海法限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写明原审裁定理由、结果,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理由成立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为:“一、撤销××海事法院(××××)×海法限字第××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或上诉人为申请人时,改为“准许上诉人×××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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