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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止拍卖船舶用)

2025-12-25 阅读:1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
             (终止拍卖船舶用)

                    
(××××)×海法××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国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海法×字第××号民事裁定,将停泊在……港(锚地)的……(写明船籍、船名)予以拍卖。现申请人以……(简写申请终止拍卖船舶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拍卖。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应当终止拍卖或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终止拍卖的,写:
  “一、终止拍卖……(写明船籍、船名);
  二、因准备拍卖船舶发生的费用……元,由申请人×××负担。”
  第二、不准许终止拍卖的,写:“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

  说明:
  一、本样式供海事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中,作出拍卖船舶裁定后,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是否终止拍卖被扣押的船舶时使用。如尚未作出拍卖船舶裁定,则属于申请人撤回拍卖申请,不需另作裁定书。
  二、当事人的称谓、序列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通用的民事裁判文书相同。
  三、涉外海事案件的外国人,应用中文写明其国籍和外国的人名、企业名称、船名、地名、国名等,同时,除国籍外均应括注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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