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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准许调查书(刑事案件用)

2025-12-25 阅读:1059


              

人民法院准许调查书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作为一      案的辩护律师,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向本案的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07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准许辩护律师收集有关材料时使用。
  二、样式中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的对象,应当写明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使用时应当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的辩护律师,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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