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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定额通知书

2025-12-28 阅读:1743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  
  
  应纳税额明细表
  

  ┌───────────┬──────────┬──────────┬────────┐
  │    税  种    │  应纳税经营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 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税额合计(大写):                                 │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    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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