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记内驳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 提交的____________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 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