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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

2025-12-24 阅读:2216


  
  

  人仲案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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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送达人 │                │ 案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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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达文书 │ 送 │ 送达 │送达地│    送达    │ 受送 │代收人与受│ 不能 │
  │     │ 达 │ 方式 │ 点 │    时间    │ 达人 │送达人关 │ 送达 │
  │     │ 人 │   │   │          │ 签名 │  系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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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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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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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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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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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月 日  时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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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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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各种仲裁文书时使用的。
  
  三、如果同时送交多种文书,应在本文书“送达文书”一栏中分别写明。
  
  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又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五、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挂号查询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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