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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2025-12-24 阅读:1959


  
  

  案号:  人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出席委员姓名:
  缺席委员姓名:
  列席人员姓名:      
  职务:
  记录人:
  仲裁庭汇报案情、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与决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本笔录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 号”。
  
  四、本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及作出的决定。仲裁庭汇报的案情可摘要点记录,有书面材料的部分可从略,另将书面汇报材料附后。
  
  五、参加讨论的委员会应分别签名,列席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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