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文书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

2025-12-24 阅读:2132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案号:  人仲案字[  ]第 号
  案由:
  调解主持人:
  书记员: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调解情况: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笔录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开庭裁决前的调解,可使用本笔录;开庭裁决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再进行的调解,应记入庭审笔录。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 号”。
  
  四、调解笔录是制作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依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主持人阅后在笔录最后一页的下方签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记录在案。
  
  五、增加的续页应注明页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