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商合格建〔 〕( )号
(提供方):
你单位的 合同格式条款,其中 违反《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的规定。
现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本局备案。 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举行听证要求,并将回执送(寄)到 ,邮编: ,逾期视作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专用章)年 月 日
回 执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年 月 日制发的沪工商合格建〔 〕( )号修改建议书收悉。现决定要求/放弃听证(如要求听证请将“放弃”两字划去,反之将“要求”划去)。
联系人:
职务: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提供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