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第 号 公司: 我院在审理/执行 与 纠纷一案中,经随机确定,由你公司进行评估/审计工作。 现委托你公司对 所有的位于 进行价值评估/审计。 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评估工作,请你公司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 月 日 回到顶部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 首页 微信/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