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
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