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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2-25 阅读:2863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证照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  
  办公或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   元罚款。
  你(单位)应按下列第  项规定缴纳罚款:  
  1. 当场缴纳;  
  2.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行名:    户名:  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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