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公司章程和对外业务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团)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1.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公司以其认为适合之价格接收在澳门注册之 公司的 元葡币注册股本的 %股份计 元葡币(即接收原公司持股人 先生名下的100%股份),委托澳门律师及有关机构办理有关收购股份的法律手续,在澳门立契官公署或注册的私人公证员面前签署契约和在其他政府部门办理一切所需有关手续,直至全部办妥为止。
2.接收后,按所占澳门 公司的 %股份承担债权和债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