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
┌───────────┬─────────────────────────────┐
│ 被告知人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
└───────────┴────────────┴─────┴──────────┘
被告知人的下列行为: 。
已构成: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其专利号为: 。
冒充专利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如被告知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陈述其申辩意见。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