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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号/专利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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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创造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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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专利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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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请求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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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请求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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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请求人向本局提出调解专利纠纷的请求,现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向本局提交意见陈述书一式二份。
被请求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是否同意由本局进行调解。逾期不提交意见陈述书,或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不接受调解的,本局将不予受理该专利纠纷调解请求。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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