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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勘测合同

2010-08-09 阅读:824



  编号:勘字  号  
  订立合同建设单位(  )与勘测单位(   建筑设计院),根据国家建委制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  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勘测的具体情况,签订合同,以资双方遵守。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委规定的《勘察设计合同试行条件》和省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二条 工程名称
  第三条 工程地点
  第四条 工程范围
  第五条 取费标准按中财委(  )财经工基价字第xxx号规定收费。签订合同时应预付勘测费总额的30%(一般设计一次按60%),其余部分在勘测成果提出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 勘测成果于年月日提出,但由于自然天气所造成的拖延工期可顺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 填写“拟建筑(构)物性质及工程地质勘测要求(本院设计由承担设计室填写)。”  
  2. 清理和整平场地,如因场地有沟以及堆积障碍物等而影响开工时,应付窝工费。开工时应指派一人在场,以便随时联系工作。  
  3. 负责解决土样包装、水样瓶的运送,早晚和夜间钻机停放现场时负责看管,并解决临时所需的垫板、冬季烘烤钻具的木样等。  
  4. 负责解决机具运输和工作人员往返现场的交通工具(或承担运输费用),如因交通工具而造成的窝工,应付窝工费。  
  5. 测量如要求按已有控制系统联测时,应负责提供资料和埋石用材用料等物资。
  第八条 勘测单位应承担的事项和责任  
  1. 填写“预计勘测工作量及勘测用表”[附表二(略)]。  
  2. 遵循规范按时提出勘测成果,满足设计需要。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用。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建设单位收执份(其中送建设银行一份),勘测单位份。 
   
  建设单位:        (盖章)  
  设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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