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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肉流入市场低价出售 鸡脯肉“化妆”成里脊肉(图)

法邦网     2014-10-27 阅读:494



整容肉流入市场低价出售

继“黑心油”时间之后,近日,“整容肉”事件频频曝出。黑心老板利用捣碎的鸡脯肉将其加工成里脊肉,制作过程令人不忍直视,反胃不已。

浙江仙居县警方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城关一出租房内,捣毁一个以鸡脯肉加工假冒为“里脊肉”的制假窝点,当场查获问题“里脊肉”2万多串、半成品120公斤,以及各类添加剂和生产设备,案值200多万元。

2010年7月,江西人李某和妻子丁某,在仙居城关租房,购置冰柜和搅拌机,将鸡脯肉切片后,添加一种叫红卤粉的添加剂以及泡打粉,经过发酵后,让原先白色的鸡脯肉变成红色,冒充里脊肉。

真正的里脊肉应是取材于猪、牛、羊脊椎骨内侧的条状嫩肉,由于肉质鲜美,深受消费者喜爱。而李某夫妇加工的假冒“里脊肉”却以低于市场价1/3以上的价格出售,吸引了不少黑心商贩的“加盟”。据估算,截至目前,该加工点已生产500万串左右,主要流向当地的冷库、烧烤摊等,占当地“里脊肉”市场份额的九成以上。鉴于这些假冒“里脊肉”可能存在毒害,执法部门已将样品送检。

目前,李某和丁某因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已经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涉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表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心老板为了追求最大化的利益,不惜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致顾客的健康于不顾,真是可恶至极。只有诚信为人才能真正赢得顾客地信赖,才能真正经营好生意。(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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