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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家食盐中毒血液呈黑色 食品安全如何保障(图)

法邦网     2015-01-16 阅读:540



珠海一家食盐中毒血液呈黑色

食盐中的碘,是人们身体所需摄入的必要微量元素之一,而近日珠海一家人却因食盐中毒而使血液呈现黑色,好在经过抢救,目前所有人都已无生命危险。

海珠区一家六口前日中毒送医 经检测食用的“盐”亚硝酸盐超标50万倍。但涉事品牌同种类食盐库存批次检测均无毒,海珠区也未报同种中毒病例。

1月13日中午,海珠区居民陈女士一家六口在午餐过后出现疑似亚硝酸盐中毒症状。昨日,经过及时救治,5人已康复出院,还有1人留院观察,无重症。到目前为止,海珠区未再有收治同症状病人的病例报告。对患者自称从家乐福超市购进的“食盐”(已无包装)进行检测得知,其中亚硝酸盐含量超标50万倍,但尚无证据证明该物质是食盐。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陈女士一家食用的“食盐”自称购于家乐福超市金沙路店。除了患者呕吐物、餐食等物品,工作人员从其家中带走一罐散盐和一袋未开封的盐。按照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未开封的盐没有问题,而盐罐里的散盐则被查出亚硝酸盐超标50万倍。“我们正常的值是每公斤1毫克左右,但是这里的含量已经达到了每公斤50万毫克。我们现在还要复检,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要等调查结果。”

据悉,金沙店9月1日生产的食盐此前已经售罄,相关部门在该店封存抽检的在售食盐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6日、9月26日和11月22日。经初步检测,均未检出毒性成分。且到目前为止,海珠区辖内医院未再收治同症状病人。

产品侵权该如何维权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知名债权债务律师,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部主任,郭延虎律师提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生命是宝贵的,任何对生命构成威胁的不法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吃的放心,才能活得更安心;对于黑心商,只想说:我允许你坑我的钱,但请不要要我的命,好吗?(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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