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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成网络逃犯 为正清白赴京自首(图)

法邦网     2014-11-18 阅读:527



11月17日凌晨,被追逃4个多月的山西“煤老板”田寨禾决定连夜由太原赴京自首。田寨禾经营焦炭生意3年多,7月3日遭孙首荣举报,涉嫌职务侵占1100余万,被朝阳公安分局三里屯派出所网上追逃。

山西“煤老板”自首

17日下午4点52分,身材不高的田寨禾走进三里屯派出所。“我是田寨禾,我来自首。”田寨禾不认为自己有犯罪的行为,因此早有自首的打算,不过他还是顾虑重重。他担心案件调查中会横生枝节,让他蒙受冤屈。

据了解,2009年8月,田寨禾和多乐维商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孙首荣签下协议,双方合作销售焦粉。2012年底,因货源单位停止生产,生意终止,双方着手对账分红。“3年多时间里,共销售了7万多吨焦炭,销售额近亿元。”可是,经对账发现公司不但没有利润,还亏损340万元。田寨禾想不通自己为什么成了在逃嫌疑人,只等法院公正的裁决了。

职务侵占与贪污有何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与贪污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上的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且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贪污罪对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自首量刑上的从宽制度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在量刑时可以适度从宽,但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田寨禾已被司法机关网上追捕,不管他个人认为自己是否犯罪,从行为上来说,田寨禾是构成自首的。如果经审判田寨禾确有犯罪事实,那么法官在量刑时,应该把自首当作是量刑的一个依据,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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