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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人后收钱放人 北京2警察受贿被判刑

法邦网     2017-01-04 阅读:865



北京2警察受贿被判刑

凤凰网新闻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黄村镇派出所两名民警吴某、薛某,因受贿罪于近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吴某、薛某利用人民警察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伙同另外9人(王某某、梁某某、范某某、张某、解某某、杨某,朱某、王某、刘某均系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抓获相关涉案人员后索要钱财,待取得钱款后私自将涉案人员释放,先后作案10起,涉案金额达140万余元。这是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贪污案件,除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两位主犯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外,另外九位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依法被判定为受贿罪,得到了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会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受贿行为,一般情况下也不构成受贿罪。

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改变,目前有很多国家机关的工作岗位中都是一些聘任制的员工,他们虽然不属于公务员的编制,但却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着同样的政府职权。而当这些人进行了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也需要由法律予以制裁。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第一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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