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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一审判乐天会长获刑 贪污贿如何定罪?

法邦网     2017-12-25 阅读:399



韩法院一审判乐天会长获刑

中新网12月22日电据韩联社报道,当地时间22日下午,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宣判,因涉嫌贪污与渎职遭检方起诉的乐天集团会长辛东彬获刑1年8个月,缓刑2年。辛东彬的父亲、乐天集团创始人辛格浩获刑4年。

今年11月,韩国检方要求判处95岁的乐天集团创始人辛格浩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3000亿韩元罚款,其被指控的罪名包括涉嫌贪污和违反信托约定等。

去年10月,辛格浩因乐天集团出现的一系列不规范管理情况被起诉,其中包括向从未为乐天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员支付巨额工资。报道称,辛格浩涉嫌向前乐天控股副会长辛东主一家支付非正常工资508亿韩元,此外,还将乐天电影院的事业权集中于第三任夫人徐美敬(57岁)及女儿辛英子(75岁),造成公司损失778亿韩元。

检方称,考虑到他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他直接或者通过家庭成员得利的规模,即使他已届高龄,严厉的刑罚也“不可避免”。检察官还表示,辛格浩与他的儿子、乐天集团会长辛东彬共谋犯罪。

贪污贿如何定罪?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较大:≥3万<20万,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

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其他严重情节:≥10万<2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30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上述情节,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上述第一种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六种情形: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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