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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足烂,足协有渎职罪?

法邦网     2013-07-12 阅读:550



作为一个非球迷,都知道国足有多烂,所以就不想再怄气吐口唾沫。但还是好奇国足烂的水平达到何种地步,毕竟心里还有底线。最近曝光卡马乔下课的代价中国方面要付出的天价违约金和税金,这充分暴露国足的烂不光是自身,还包括了管理团队已经到了毫无底线的程度。

中青报的报道称,面对卡马乔手中那份白纸黑字的标准合同,中国足协根本毫无胜算,谈判只是无奈之举卡马乔本月离开国足,万达集团仍然为其支付明年年底到期的合同内年薪约645万欧元(超过5000万人民币),而这笔年薪产生的税费约2500万人民币由足管中心支付。

此前付出数百万的年薪和税金,没有取得好的结果也就算了,但是因为无能而下课,却依然领取全额薪水,足管中心还要支付2500万的税金则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说,卡马乔还能厚着脸皮领取全额薪水是因为合同约定,那就绝不能说中国方面履行这样的协议是秉持契约精神,那只能说中国草拟和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属于法盲。

因为整个协议里,居然没有考核绩效,甚至没有能主张一定制约。中国在足球方面求贤若渴可以理解,但是如此没有下限,求来的却是一个年薪史上最贵、战绩史上最差的洋教练!现在卡马乔拍屁股走人,笔者理解足协方面或许想着要给国际上面子,因为后面还要请洋教练,如果这次“舍不得孩子”,下次更“套不着狼”。

且不说一个老外没有尽心尽责训练好中国足球这战绩无论如何都不能说他对得住大家的期望和最初他的承诺。卡马乔带领中国国家队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打了20场正式比赛,取得了7胜2平11负的战绩,不仅早早无缘2014年巴西世界杯,还曾经创造了0:8惨败巴西国家队、1:5负于泰国国家队等耻辱纪录,更让中国男足的世界排名一度跌至历史最低,堪称中国男足历史上最失败的主教练。

或许卡马乔本人还是有能力的,换一个队,他或许可以创造辉煌。但是中国足协却没有机会了,也无法被容忍了。因为签署这一协议的足协管理者,媒体报道,“当初和卡马乔签订工作合同前,足协领导专门向税务部门的朋友打听"我们要给卡马乔交多少税?"”

这其实是一个尝试问题,百度一下都能知道,甚至足管中心财务部门也会都清楚,但这名负责领导居然没有打探准确。他以为税率是15%,但实际上是45%。前者答案也没错,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累进税制,卡马乔签约时《个人所得税法》还没有修改,确实有15%的税率,但那是针对4500元收入的部分,一旦超过8万元的月收入,那就是超出部分按照45%的税率。

媒体称,“不知道为什么领导以为给他们缴15%的税就行了,这笔钱领导觉得还可以勉强承担,而实际上,这个税率接近 45%。到扣税的时候全傻眼了,而且扣税是按税前工资算,仅卡马乔一个人就得让中心缴200万元的税。”如果媒体报道属实,那么就意味着足协负责人在签署协议时有重大的差错。

根据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问责情形之一便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 劣影响”,而这几年,无论从任何方面观察卡马乔执教国足事件,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定义此事绝不为过。有媒体据此主张追究足协管理者行政责任。

但在笔者看来,这问责恐怕还不能局限于此,还应该追究足管官员的渎职罪。

刑法》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乍一看,中国足协只是一个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主体就不适格。但是不要忘了,足协与足管中心也是同一套班子,相关管理人员高度重合。而足管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官网上也明确它的足管中心的职能也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

在刑法中关于“重大损失”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即“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认定了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从目前透露的信息来看,数千万元的税金损失,足够认定为“重大损失”。至于恶劣社会影响,那就不用笔者多言。所以,足协要给外界的不是道歉信,更应该有谢罪书,而且应该有人承担刑事责任才能真正刺痛足球管理者,让他们负起责来。当然,追究刑责不是目的,但是没有严肃的惩罚,中国足球永远无法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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