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戴娇倩于正骂战,又有好戏上演的,网友们评论道,围绕琼瑶奶奶都是戏哇,神马是真,神马是假,戏里戏外,傻傻分不清楚。于正算是摊上大事了,不少人好奇,互骂算不算侮辱诽谤行为呢?还有,明星出于某些目的,发布虚假新闻,自己制造新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炒作,这算是诽谤。

事件回顾:
戴娇倩于正骂战引围观
既被琼瑶举报抄袭后,于正又惹上戴娇倩,旧战未歇,戴娇倩于正骂战又上演,让人不得不说,于正简直就是事儿妈,事儿妈的表象后面,更深层的原因是:炒作!
身兼导演、编剧、制片人等数职的于正近日算犯了霉头。因为在前段时间,他就因为新戏《宫锁连城》涉嫌抄袭一事和女演员戴娇倩骂得不可开交,而在这之后,一向不问世事的琼瑶阿姨也突然站出来,也直指于正抄袭。而作为圈外人的我们,面对接连不断的口诛笔伐,不禁也感叹起娱乐界真的不是一般人能够混的下去的!
说到“抄袭”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现在很多知名导演在之前也或多或少涉及过。不过这次于妈在新戏《宫锁连城》的剧本撰写问题上,和别人的东西似乎还真有那么点雷同。而经过了与琼瑶和戴娇倩的连番对骂之后,于正的坏脾气似乎并没有为此收敛多少,这不禁让人怀疑他是否在借此炒作。
法邦点评:
互骂算诽谤行为吗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通过以上的法律表明,戴娇倩于正骂战,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就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网友评论(新浪微博):
于正有难八方点赞
@黄主军:戴娇倩于正骂战升级琼瑶阿姨来助阵:于正有难八方点赞 - 我也点赞,希望于正这个抄袭犯早日被绳之以法,滚出娱乐圈,永远退出影视业。
@没完没了为小敏:#为戴娇倩声讨宫三剧组# 于正:至于我自己,已咎由自取,愿日后抄袭不再被发现。 —— 琼瑶:抄袭虽易,掩盖不易,且抄且状告。于正你为难一个女人算什么,她就说出了实话,揭开你的阴暗面,你就对他人身攻击,娘娘腔,小人一个。
@黄主军:戴娇倩于正骂战升级琼瑶阿姨来助阵:于正有难八方点赞 - 我也点赞,希望于正这个抄袭犯早日被绳之以法,滚出娱乐圈,永远退出影视业。
结语:
戴娇倩于正骂战,或许是处于炒作,或许是真心互看不顺眼,真实想法无从揣测,娱乐圈是人生的浓缩,嬉笑怒骂,任人评说,演戏的是疯子,看戏的是痴人。只不过,总有醒来的一天,面对现实的时候,会有很多问题存在,遇到法律难题,还是向律师请教为上。(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