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刚经纪人涉嫌诈骗
中国网讯:以帮助代办美国投资移民及购买原始股为由,李玉刚前经纪人薛世祥被控诈骗李女士母子两人共130万余元。据悉,52岁的薛世祥大专文化程度,曾担任歌手李玉刚的经纪人,在业内人称“薛哥”。另据指控,2015年6月至9月间,薛世祥在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3号楼A座,以帮助李女士母子办理美国投资移民、购买原始股为由,骗取两人130万余元。2015年12月24日,薛世祥被警方抓获归案,赃款已损失。
受害人李女士的儿子说,薛世祥收取定金后出具的收据署名薛哥,而不是真实姓名。此外,他在美国的投资移民网站上没有查到薛世祥所说的项目,而薛世祥也一直未给出明确解释。交完定金后,他多次催促薛世祥到美国签署委托合同,对方一直推脱。李女士也指出,薛世祥根本不具备办理投资移民的能力,其行为就是诈骗。薛世祥辩解说,该项目正在办理中,因此移民网站上查不到。公诉人认为,薛世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借中介之名进行诈骗是是比较常见的诈骗形式。当前,此类诈骗案件有上升的趋势。
通常,诈骗犯都会特意宣扬自己有多大的能力,跟什么大人物有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自己获得过多大的荣誉等等,来允诺自己可以办到什么事情,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向受害人索要一定的钱财,用来“办事”。但往往,办事是假,骗钱是真,因此,产生很多的诉讼纠纷。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的处罚跟诈骗金额有关,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在实际案例中,案件分歧的关键往往是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因为很多中介公司都有正规的手续和员工,披着合法的外衣,一些业务行为不到最后结果出来很难认定为诈骗,因此,为了您的利益,这种案件请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