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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起诉百度侵权获赔8万或成作家维权路径参考

法邦网     2013-06-27 阅读:387



2012年9月17日,韩寒状告百度文库侵权一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完成一审宣判。判决认为,百度文库存在主观过错,判决其赔韩寒经济损失累计约8万元。

具体判决为:

百度赔偿原告韩寒经济损失3.98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驳回原告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适用同样法律,韩寒另外两起诉百度案件同时宣判,韩寒分别获赔2.46万元及合理开支四千元、1.94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分析人士指出,该案例或成为其他被百度文库侵权的作家的维权参考。

百度侵权行为获得认定

根据中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要认定百度公司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百度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韩寒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百度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判决书指出,百度文库在涉案文档的处理中存在消极等待的行为,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内容传播,且百度在人工审核时应有合理的理由知道文档侵权。据此,认为百度在本案中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不过对于韩寒方面的其他主张,例如“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韩寒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等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此前,代表韩寒的作家维权联盟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

1、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2、关闭百度文库;

3、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向原告赔礼道歉;

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5.4万元;

5、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2万余元。

韩寒在诉状中称,网友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作品上传至百度文库,并分别建立多个文档,供百度文库的注册用户付费或免费下载,涉案作品包括:《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零下一度》、《像少年啦飞驰》。

韩寒表示,发现这些问题后曾多次致函百度,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被告敷衍了事。被告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网络平台,为了经营业绩的增长和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并以此作为吸引广告客户在百度投放广告的卖点。在明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直接对上传的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韩寒成为作家维权领头羊

2011年3月15日,包括韩寒在内的50位著名作家,控诉百度侵犯知识产权。韩寒写的《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在信中,韩寒表示:“中国那么多的写作者被迫为百度无偿地提供了无数的知识版权和流量,他们不光没有来找过百度麻烦或者要求百度分点红,甚至还要承受百度拥趸们的侮辱以及百度员工谈判时的蔑视。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

百度文库一向被一些作者认为是剽窃的源头,这些直接通过复制粘贴到网上的文章极大的损害了作者的利益。以韩寒为首的作者集体起诉百度,就是抓住了百度文库的这一先天不足。从去年3月15日至今,声讨、谈判、诉讼……,作家维权联盟的维权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分析人士指出,从商业模式上来说,百度的辩解空间并不大。虽然百度可以表明是网友自发放上网络分享,但是作为发布方,百度同样要面对监管不力的指责。此次法院的判决其实已经给百度的行为定了性,只是在量刑上没有达到韩寒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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