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x)成员雪莉飙中文脏话
f(x)成员雪莉飙中文脏话让网友吃惊,这么一位青春洋溢的可爱女孩居然会在节目中飙脏话。不过像其经纪公司所说的雪莉是学别人说话,并不知道那是脏话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毕竟雪莉还是一个十八九岁的韩国姑娘,而且她还不懂中文。
7月14日播出的《Running Man》节目中,成员们在上海“亚洲梦之杯”足球赛中,金钟国、刘在石、李光洙和哈哈等成员与球星朴智星对抗上海队。在观看途中,f(x)成员雪莉突然爆出:“草泥马”中文粗口。而该段内容没有做出任何剪辑,就在节目中播出,引起了轩然大波。 SM娱乐表示,雪莉的行为纯属无心之举,只是模仿了周围人的话,并不知其意,没有任何恶意。 SBS电视台也表示这是编辑的果实,将会重新编辑。
明星的权利限制
明星即所谓的“公众人物”,其权利限制与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是一样的。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舶来的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与新闻侵犯名誉权的司法实践发生了碰撞。关键是在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民法能否将此概念纳入其中,以解决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纠纷中产生的尴尬。我们是否可以在法理上这样理解:在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面前,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将受到限制或出现退让,不再受到与一般公民同等程度的保护。
或许有人会说,公众人物首先也是公民,他们同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对他们在名誉侵权案件当中实行“严格要求”,不是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吗?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并不是法律或者法院变相削减了对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而是公众人物的“公众”性质给他们的权利附加了与普通人不同的义务。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产生社会影响。他们或掌握公共权力,或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或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一句话,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对于与他们有关的事件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就不仅仅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好奇心和知情权,而是一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公众人物”的司法界定。目前,我国调整新闻舆论监督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和刑法。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因此,我国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依据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条款,是以公众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如果不能界定新闻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免责条件,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就会丧失一大部分功能,就不能够得到健康的发展。
“公众人物”在某些条件下不受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实际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新闻媒体在报道公众人物时的免责条件基本是一致的,即:1.真实、准确的陈述;2.没有恶意或个人原因;3.为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