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女模仿林书豪
美女模仿林书豪,恶搞林书豪震惊网络。如今,各种各样的模仿秀比比皆是,例如,前段时间湖南卫视热播的百变大咖秀,不可否认,这些节目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给观众带来很多快乐。但是,模仿明星是否侵权呢?这值得我们去深思。
近日网上热传一组台湾18岁美女爆笑模仿林书豪的照片,其中逼真的表情和搞笑的道具让人不禁开怀一笑。
模仿明星是否侵权
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侵权
权利人(如明星)对自己的表演享有权利,别人使用自己的表演必须得到许可。而当前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一般看实施行为人有没有过错,该行为有没有产生后果。模仿如果对观众产生误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模仿者明示为“模仿秀”,对被模仿者的形象没有贬损、歪曲,便不能认为是侵权。
有些人认为,有些模仿者打着真明星的招牌,在商演中抛头露面,而且在演出广告将“模仿秀”演员的名字写得很小,却突出渲染“某某真明星”倾情献演,误导了许多不明真相的观众。还有些“模仿秀”演员除了长相上有几分相似外,其演出水平低劣,极大地损害了真明星的形象。从这些角度来看,被模仿者的明星形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模仿就是一种使用,应该支付报酬。
还有些人认为,“模仿秀”成为商业行为,也有它的特殊性,模仿者不仅要求外貌、体态相似,他们对被模仿者的神态、举动、表演也做了悉心研究。这是凭借特长获取报酬的一种方式,也包含了艰苦劳动,不应一味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