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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燕姿怀孕跌倒被说爆笑 孕妇的权利有哪些

法邦网     2013-08-09 阅读:446



孙燕姿怀孕跌倒被说爆笑

孙燕姿怀孕跌倒被说爆笑,称其爆笑的电视台遭到了网友粉丝的炮轰。电视台此举确实是过了。孕妇毕竟是弱势群体,怀孕是尤为辛苦的事情,怀孕期间如果摔倒很容易引起流产。幸好孙燕姿没出什么事,不然电视台敢这样说,还不得被粉丝们给轰炸了。

孙燕姿怀孕跌倒的时候正是她去年在香港演唱会上的时候。那时刚好下雨路滑,孙燕姿身怀两个月的身孕,在跌倒后仍坚持演出。但这一摔对她生产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这一摔让她坐骨神经受伤,生产时疼痛不已。没想到江西卫视却打算播出这个片段,还以“爆笑推出”的字眼宣传,被网友炮轰不已。最后电视台在舆论的压力下取消了播出。

孕妇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为维护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制定和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内提到: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达7个月或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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