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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否认遭刘志军潜 谣言被转发500次可判刑(图)

法邦网     2013-09-10 阅读:451



杨幂否认遭刘志军潜

杨幂否认遭刘志军潜,若是杨幂方面的声明确实属实,那么造谣杨幂被刘志军潜的人则涉及造谣等违法行为了。而在最新的最高院司法解释里,谣言被转发500次可判刑。造谣者要悠着点,没有确切证据的事情不要乱说。况且就算有明星遭刘志军潜规则是真的,这些明星也是受害者,而且这样的事情也属于她们的隐私,随便曝光他人的隐私也是侵权行为。

据悉,有媒体曝出:“知情人曾爆料刘志军曾在酒店嫖宿多名女性,其中就有知名演员杨幂。之前就有传刘志军宠幸过红楼梦剧组女演员,而杨幂作为当家花旦当然难逃魔掌。”该新闻引发了多家媒体和微博认证用户的转载。针对此传闻,杨幂工作室在第一时间回应媒体:“这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我们公司会请律师对这种诽谤行为发起诉讼。”并表示律师正在取证和起草声明。

造谣的法律责任

9月9日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造谣或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最典型的是名誉侵权,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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