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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贝宁新欢曝光 章子怡不可索要分手费(图)

法邦网     2013-09-12 阅读:407



撒贝宁新欢曝光

撒贝宁新欢曝光,章子怡可以索要分手费。娱乐圈里边的分分合合是在令人目不暇接,可以章子怡和央视名嘴撒贝宁却格外引人关注,主要是这两位的腕实在太大,全球华人之中没有人不认识这两位。

 在娱乐圈能守护一份爱情是多珍贵。曾经,撒贝宁和涂经纬被誉为央视金童玉女般的情侣,一个是电影频道一姐,一个是法制频道一哥,俊男美女本来是很好的一对,可惜后来劳燕分飞没能走到底。而如今,又有传闻说撒贝宁和中国传媒大学的“校花”岑黎阑牵手,两人年龄差距十岁,但新女友也是播音系的所以不乏共同话题,加上年轻貌美成功俘获了撒贝宁的心也就不在话下了。有门户网站就分手一事致电章子怡的执行宣传高青,对方表示不予回应。截至记者发稿,撒贝宁的电话则一直无法接通。

章子怡可以索要分手费

撒贝宁抛弃章子怡另寻新欢,那国际章可以和撒贝宁索要费收费吗?我们先介绍下分手费是个什么东西。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对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行为的合法性分析,应从两方面来把握:①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②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同时,合同法规定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这即是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所以,如果男女双方不能继续维持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要求解除关系,而对方则以吵闹、寻死、家庭暴力以及虐待其他家庭人员等方式,胁迫要求解除关系一方签定协议或者出具欠条、借条等给付分手费,那么,以如此手段取得的分手费应系无效分手费。正如本文引子中专家指出,如果受胁迫,则不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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