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停车开门未观察造成死亡
2015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开发区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后停车,在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刮蹭到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曹某摔倒后遭同向行驶的罗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淮安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沈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已与曹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判决:造成死亡要判刑
被告人沈某停车开关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庭审中,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故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说法:停车开门事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于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关键要看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如果车辆停放违法停车司机开车门导致骑车人受伤,司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车辆正常靠边停放,司机开车门未注意导致骑车人受伤的,司机和骑车人需共同承担责任。该案中,沈某停车开关车门过程中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1人死亡,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且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故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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