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丈夫吸毒屡教不改
莫某和卢某于2006年春节期间,在偶然的一次与朋友聚会中相识,半年后两人即登记结婚,第二年便生育了儿子。莫某和卢某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婚后卢某到莫某家入赘生活,但在小孩出生后,卢某便开始吸毒。莫某经常劝告丈夫戒毒,但丈夫把妻子的话当作耳边风。
2013年9月,因卢某继续吸食毒品,莫某把卢某赶出家门。卢某回到自己家后更加放肆吸毒,2014年被罗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且经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
2015年2月27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罗城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4月15日,莫某以卢某吸毒,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考虑二人已有孩子,为了小孩健康成长,同时也给卢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可事后,卢某还是偷偷吸毒,屡教不改,并在外同其他吸毒分子混在一起不回家,夫妻感情裂痕难以愈合。2016年1月7日,莫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丈夫卢某离婚。
法院判决:法院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和卢某结婚后,卢某吸毒成瘾,屡教不改,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且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后又吸毒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满释放后再次吸毒,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加之卢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无维系婚姻的意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莫某再次起诉离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符合离婚条件,依法应予准许,遂判决准许莫某与卢某离婚。
律师说法:丈夫吸毒屡教不改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莫某和卢某结婚后,卢某吸毒成瘾,屡教不改,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故法院判决双方准予离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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