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粉冶中心再提仲裁
4月18日,粉冶中心申请仲裁确认的另一项内容是,被申请人兆富成长(持有粉冶中心1%股权)与兆富新材(持有粉冶中心4.65%股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粉冶中心的非国有股东还欲获得公司控股权。据博云新材公告,2月13日,兆富投资与粉冶中心的8家非国有股东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形成合计持有粉冶中心60%股权和表决权上的一致行动,剩余40%的股权由中南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按照该持股比例,粉冶中心的实控人将变更为兆富投资实控人廖斌。由于粉冶中心是博云新材的第一大股东,若廖斌成为粉冶中心的实控人,便也间接成为博云新材的实控人。
对此,博云新材在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表示,《一致行动人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主要是2月9日粉冶中心提出仲裁。粉冶中心要求,对于2011年7月,粉冶中心实施的增资扩股方案中,宁波金仑、宁波金润、温州环亚这3家非国有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申请确认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博云新材称,粉冶中心在2月9日提出的仲裁,以及兆富投资等公司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都是为了解决粉冶中心2011年增资扩股所产生的股权争议与纠纷。
兆富投资工作人员称,对于本次仲裁,公司暂时不做判断。既然粉冶中心提出了仲裁,那就以仲裁结果为准。兆富投资会正常应对和处理,暂时没有新的公告和消息。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
仲裁申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其仲裁协议,提请有关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的行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争议发生后,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按照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依法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并且不属于《仲裁法》第3条规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