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1996年3月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沪港合作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合同”和“章程”,成立了合作公司。
合作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双方为支付保底收益、提供合作条件。支付水、电、电话等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出下述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保底收益人民币188520.67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4063.34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水、电、电话等杂费共计人民币120106.88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7115.23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为:
1.请求裁决申请人未能履行合作合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368193.96元;
2.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上海××××厂与被申请人(反请求人)香港××贸易公司于1996年3月5日签订的“沪港合作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作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8日提出了书面反请求,仲裁庭决定将其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三、律师说法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
(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
(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