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商品房违约交房 如何维权
张某、某开发商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了《商铺认购合同》一份,约定某开发商将位于某地上2层16号商铺出卖给张某,商铺面积为13.26平方米,单价为9680.62元,商铺总价款为128365元。2013年5月31日张某向某开发商一次性付清房屋总价款128365元。认购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接到售楼中心电话通知三日内,由张某携带相关证件到售楼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某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时间之前向张某交付房屋也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多次找某开发商商谈商铺解除事宜及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张某利息损失,遭到某开发商拒绝。某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并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某开发商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退还张某购房款128365元。
法院判决:认购合同无效 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商铺,某开发商在张某起诉后才取得了该商铺的预售许可证,本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原、某开发商的合同因某开发商正健置业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应当向张某陈萍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按照某开发商正健置业占用张某陈萍支付购房款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张某陈萍与某开发商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为无效合同;二、某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陈萍退还购房款12836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3年5月3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预购合同的法律规制
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该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可以看出立法者在立法时,着重强调保护的是购房者的利益,但是也兼顾了中国国情。
这样的现状埋下了隐患,有的开发商在随后能够办理相关证照,但是有些则不能。这时司法解释的灵活性得以体现,作为购房者,若因开发方不能在起诉前得到预售许可的,就可以通过诉讼来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另行制定购房计划;反之,若开发方在购房者起诉前取得了预售许可,则为了维持契约的稳定性,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这对维持市场交易双方的健康稳定有着非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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