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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友泉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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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知识产权,股份转让,刑事辩护,工商查询

女子网上结识高富帅未见面被骗,如何认定诈骗罪

马友泉律师     2017-06-13 阅读:531



女子网上结识高富帅未见面被骗

2015年,在延长县经营水果生意的女子刘某开始玩某社交软件。后经朋友介绍,刘某加入了一个红包群,认识了一个自称张某的男子。随后,两人加为好友。刘某在浏览朋友圈时发现,张某经常在网上晒出入高档场所的照片。

聊天中,张某告诉刘某他在黄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上班,和姐姐经营一家旅游公司,在西安有房产。通过网上互动,刘某对张某有了一定的信任。

2015年7月份,张某称要给司机发工资缺2000元钱,让刘某给他应急。刘某觉得数额不大便将钱借给了张某。没过几天,张某又打电话说开车肇事,借刘某5000元,刘某同意了。随后,张某以跟人打架需要钱了结、“父亲去世”、“母亲患病”等五花八门的理由,向刘某不断地借钱。

网络相识不到一年半,刘某累计给张某打款70余万元。2016年11月,刘某找朋友打听后,发现黄陵县交警大队并无张某此人。在刘某逼问下,张某承认在身份上骗了刘某,承诺将西安的房产转给刘某,并通过社交软件发给刘某一张70万元欠条,称会在2017年过年前还清所有款项。但今年以来,张某以各种理由与刘某周旋,直到5月,张某彻底消失。

5月4日,刘某到延长县公安局报警。5月31日,民警在西安将张某抓获。

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延长警方了解到,嫌疑人张某今年32岁,旬邑县人,有两个孩子,几年前离异。在刘某与张某交友的两年中,两人一直未见过面。被骗女士红包转账比较少,仅银行汇款单有90多张。目前,张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如何认定诈骗罪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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