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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洋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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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经济仲裁,公司并购,股份转让,公司上市,常年顾问

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成被告

邢洋律师     2017-06-21 阅读:381



案情简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成被告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系被告公司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2008年以前,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己给付被告现金一万余元用于补缴。由于原告长期工作,身患腰椎间盘突出和骨质增生疾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被告也不安排原告其他工作。2014年7月10日后,原告因病向被告请假两个月,病假期满后,原告未续假,也未继续在被告单位上班,2015年10月19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依法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因失业保险损失产生纠纷,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函》被告因原告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决定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应由被告从原告工资中代扣代缴,且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本案中,被告只为原告缴纳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导致原告不符合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由此产生的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失业保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注意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就是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成被告”的案例分析,如果因领取失业保险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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