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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方征 律师

执业机构: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量刑,取保候审,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国家赔偿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法律如何量刑?

吕方征律师     2017-06-30 阅读:227



案情简介: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臧某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南浔区南浔镇东兜村6幢2单元2-3号车库内非法开设小诊所从事行医活动,2014年5月29日、2014年9月9日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2015年5月31日7时许,被告人臧某在上述诊所收治被害人张某丙。期间,被告人臧某对张某丙进行输液治疗,但张某丙病情仍无好转,后转医院治疗。当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主要死于心肌炎导致的心功能衰竭。被告人臧某的治疗,加重张某丙的心功能衰竭,对死亡起加速促进作用,与张某丙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已与被害人张某丙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23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臧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臧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法律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臧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要件为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被告人因非法行医造成了被救治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非法行医罪并不以牟利为要件。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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